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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保护新规实施非法卖音像品可罚10万

2006-07-03 15:37:00作者: 互联网

  城市快报/综合消息据《北京晚报》报道,没有经过允许就在互联网上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且获得经济利益的,将会受到最高10万元的罚款。搜索引擎提供了这些盗版的链接也属侵权。

  从7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目前火爆的网上电影下载问题,该条例规定: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获得经济利益等行为,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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