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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法”生效后利弊分析 细节有待进步完善

2006-07-17 14:26:02作者: 吴穹

  计世网(吴穹)7月1日,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所有从事与互联网传播相关事业的企业与个人都在潜心研究这部“网法”的利与弊,如何利用其保护自己的权益,又如何避免因触犯别人的权益而受到处罚,这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 

  自去年开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向近200家公司发起了著作权诉讼,也因此而被人们称为“网络王海”。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150多个专业作者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然后对转载这些作者文章却未支付稿酬的网站提起诉讼。今年6月又在深圳打赢几场官司,据悉,三面向公司接下来还可能进一步起诉约90家深圳公司。

  从1999年轰动一时的王蒙等6位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到全球七大唱片公司与百度公司的版权官司,再到近期的“网络王海”现象,可以看到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事情越来越普遍,网络侵权问题也越发严重。今年7月1日,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正式施行。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条例》保护什么?

  早在200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是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制定的。《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然而有人担心,互联网技术发展瞬息万变,《条例》在强调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同时,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扼杀新技术的发展?

  对此,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际红律师指出:《条例》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还给相关技术的发展留有空间。《条例》不仅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还保护为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对门户网的影响

  《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对互联网内容和服务提供商有哪些影响?它们是如何来贯彻执行条例的呢?

  记者从新浪网法务部了解到:新浪已经与所有的内容合作伙伴建立紧密联系,从提供企业资质、经营许可、版权证明或者授权文件到建立内容数据库,严格控制内容来源的正规和版权的无瑕疵。同时法务部还负责制订完整规范的合同文本,必须含有内容提供商保证内容版权的承诺条款。在《条例》出台后,除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对这部重要的新法规进行学习和培训外,为充分保证新浪自有版权的内容,还组织技术力量研发技术措施,防止其他网站的抄袭或盗用。

  搜狐网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在《条例》出台之前,搜狐就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严格把控版权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内部管理条例以及外部合作协议,包括与各媒体与网站之间的转载协议。所以总体看来,此次《条例》的出台对搜狐的影响并不大。”

  无线WAP网站3G门户网副总经理张向东也提出类似看法:“3G门户网是独立的WAP网站,与SP不同,《条例》对我们没有什么影响。”

  财经门户网站和讯网新闻部总监黄建涛表示:“从总体上来说,对于和讯的影响是可以控制的。”据黄建涛介绍,和讯网的内容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上传的,一是网站编辑转载,二是网友自己利用和讯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内容,比如论坛、博客。《条例》实施后,对第一部分内容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和讯网对所有转载的文章,一定是和被转载媒体达成书面协议的。《条例》实施的影响可能主要是对于第二部分的内容,比如部分网友转载未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作品。“但是如果网友转载未经授权的内容,我们在接到权利人的书面通知后,是可以做到将侵权内容删除的。”

  “避风港”条款是利好消息

  《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陈际红律师解释说:《条例》中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黄建涛表示:《条例》颁布和实施,从根本上对于网站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特别是明确了以前很多处于法律边缘的纠纷,还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另外对于博客内容侵权的处理,《条例》规定在收到权利人的书面通知后,只要网站履行了删除等义务,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从而起到“避风港”的作用,这对于网站发展来说是有好处的,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不用“提心吊胆”过日子了。

  某网站副总编说:“我们能从政策中找到保护自己的方法,心里更加有底了。比如通知与反通知的规定就对我们很有利。用好通知与反通知,对于网站来说是个缓冲手段。最起码,当我侵权了,收到通知后,我可以按要求删掉,大大降低了网站的风险。这其实也是对双方的保护,避免有些人恶意起诉,靠起诉吃饭。”

  此外,“避风港”条款对搜索引擎将更加有力。《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显然这项条款将大大减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全球七大唱片公司起诉百度公司的官司也将迎刃而解。

  执行细节有待完善

  有不少网友指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作品被网站肆意转载、修改,甚至张冠李戴,却很少有人站出来为自己讨个公道。不是作者不想维权,只因维权成本太高。”此次《条例》考虑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很小,在现实中缺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必要性,因此,建立了相对简便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这项立竿见影的制止侵权的方式,将更加有利于百姓维权。

  “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是指,当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时,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陈际红律师指出,电子邮件通知同样有效。

  不过另外有人认为,“通知与删除”程序的效果只是停止侵害,如果对网络内容提供商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按什么标准来赔偿呢?如果参考1999年出版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仅仅按文章篇幅赔偿稿费的话,这将与网站通过点击率获得的利益形成巨大反差,这种利益差恐怕依然会让某些网络内容提供商对违法转载乐此不疲。

  也有某网站副总编指出:目前《条例》在执行的细节上还比较模糊,真正出了问题,官司怎么打还不太明确。

  黄建涛表示:《条例》大部分内容是建立在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基础上的,目前仍然也有不足的地方,比如对于侵权的认定方面,没有考虑到网络传播权的技术特点,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定的难度。

  陈际红律师解释说:在赔偿方面,目前广泛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造成多大损失赔偿多少。比如在传统出版领域,盗版书出了多少本则按相应价值赔偿。但是在互联网领域,如何来衡量权利人的损失则不太明确,只能按照点击率、播放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不仅如此,《条例》规定: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只是规定了处罚数额,并未规定赔偿额度。

  陈际红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行政处罚方面,目前是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方面。

  此外黄建涛还认为: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条例》对于以后出现的新技术,如何界定侵权问题,没有做出可拓展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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