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新闻

网上发布通缉令通缉前员工 被判赔偿两万元

2005-08-01 09:30:17作者: 互联网
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原单位赔偿高鹏两万元损失并且在发通缉令的网页上发布15天道歉函。
这是本市首例假“通缉令”诉讼案。

  晨报讯(记者 李婧)原单位的网站上突然弹出通缉自己的“网络通缉令”,高鹏怒不可遏,认为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原单位赔偿高鹏两万元损失并且在发通缉令的网页上发布15天道歉函。

  这是本市首例假“通缉令”诉讼案。

  高鹏原来是某育教中心的职工,双方曾因劳动报酬问题诉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去年12月6日,高鹏登录互联网后,发现育教中心在其网站以弹出式窗口发布了《网络通缉令》。通缉令称:最近有一名网络歹徒到“育教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该“通缉令”将高鹏的手机、邮箱全部公布出去。而且说这些联系方式属于该名歹徒,并称:“警方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望社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高先生认为这是原单位对自己的侵权。

  育教中心辩解说,此弹出窗口不是他们发布的,可能是病毒发作。法院认为,通缉令指向性明显?熏通过公布数个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方法将所谓“歹徒”与高鹏相联系,内容对高鹏名誉权在客观上造成了贬损。育教中心应该予以赔偿。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