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淘客’,我们并不是在网上直接购物,我们是通过自建网站、博客,或者在论坛发帖的方式,引导感兴趣的网友到目标网店中买东西,这样一旦交易成功了,‘淘客’便可从卖家处拿到一定比例的佣金。”老“淘客”李小姐告诉记者,这个活要靠自己的信用和一定的技巧,收入还是比较固定的,自己最多的时候一个月拿到近4000元的报酬。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确实有不少年轻人靠此赚取大量的“零花钱”。
不过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由于目前网络税收监管一直是空白,“淘客”们也没有将这份收入缴过税。
地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会计、咨询等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这些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像“淘客”的收入就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但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目前我省尚无这样的纳税个例。“一方面,目前大家的纳税意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在网络营销方面,我们缺乏相应的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条文,在监管方面更是无章可循。”这位工作人员分析说。
据地税工作人员介绍,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李小姐为例,如取得收入5000元,那么她的应缴纳税额为800元[5000×(1-20%)×20%]。